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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发布时间:2008-7-11 点击率: 524  收藏这条信息 打印这条信息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
(一)开业满一年的企业,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均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工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出口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在100万元以上;

2、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或年应税销售额虽在180万元以下,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或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纳税人;

3、会计核算健全、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二)新开业的符合以下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税务机关测算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期最长为一年(自批准之月起满十二个月计算):

1、会计核算健全;

2、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

3、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二、申请、认定

(一) 新开业的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需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连同如下资料呈交受理窗口:

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申请表;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或租金发票或房产证复印件;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分支机构需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件、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二)暂认定一般纳税人期满申请转正

新办企业在暂认定一般纳税人期满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转正申请认定书》,连同以下资料呈报主管税务机关:

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

2、临时认定期满当月的损益表、负债表等财务报表(跨年度的还需提供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3、临时认定期间各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5、税务登记证副本。

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的申请资料后,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到受理窗口领取《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和《税务登记证》(副本)。暂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不予批准转正,将领取《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



三、注意事项

1、申请转正未通过而被取消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应缴销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则要缴销防伪税控IC卡、金税卡;

2、跨区迁移的一般纳税人应在税务登记变更时,向迁出地税务机关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购领证,注销防伪税控机金税卡、IC卡的登记资料,并持迁出地税务机关开具的一般纳税人迁移证明及有关资料向迁入地税务机关申请核准一般纳税人资格,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核准申请表》一式二份。迁入地税务机关按规定的程序审核企业资格,核定其月专用发票供票面值与供票数量及限额,制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核准通知书》;

3、在申请核准资格期间,税务机关暂保留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按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征管。资格审核不合格,当年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标准以上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取消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权,收缴《发票购领证》;当年累计应税销售额标准以下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4、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且实行统一核算,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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