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业持有的空白增值税普通发票不慎丢失,应立即报告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发票挂失声明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纳税人填写《<普通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并到市级报社等新闻媒体刊登“遗失声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丢失发票的将按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般按“未按规定保管发票”处理)。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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