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业登记的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税务登记证件只限于纳税人自己使用,不得涂改、转借、损毁、买卖或伪造,税务登记证正本应悬挂在营业场所显眼处,亮证经营,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查验。 (三)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遗失的,应及时登报并于15日内向税务机关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接受税务机关处理后再申请补发。 (四)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可对纳税人的登记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五)同一纳税人不能重复登记,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是唯一的。 (六)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时,按以下规定发放: 发给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的纳税人包括: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跨县(市、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发给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的纳税人包括: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同一县(市、区)内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的纳税人以及跨县(市、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发给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的纳税人包括:应办理而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的纳税人以及跨县(市、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从事外出生产经营活动在同一县(市、区)内累计从事生产、经营超过180日,需继续在外出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业务发生地的临时税务登记不影响原生产经营地的税务登记。 (七)涉外企业进行税务登记使用的有关表格: 1.《税务登记表(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适用于上述企业; 2.《税务登记表(适用于外国企业)》适用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适用于上述机构; 3.《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企业分支机构)》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正本及副本适用上述分支机构。 (八)在进行税种登记时,要注意涉外企业的税种与内资企业的税种不尽相同。 (九)纯地税户的确定。纯地税户是指在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暂时没有国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人。确定为纯地税户后,纳税鉴定的应纳税种选用“纯地税”,暂不选择申报税种及申报期限。当其发生了国税的应税行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征收岗在接受申报时须即时通知税务登记岗修改纳税鉴定,之后如其连续3个月是零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征收岗须即时通知税务登记岗将纳税鉴定改回纯地税户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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