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接受投资或捐赠转入的货物,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照双方确认的货物价值扣除增值税后的数额,借记“原材料”等账户,按照双方确认的货物价值总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等账户。 例如,永明公司2月份接受某外商投资企业捐赠的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50000元,增值税额8500元。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 贷:资本公积58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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