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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增值税错帐的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2008-7-11 点击率: 755  收藏这条信息 打印这条信息


增值税是价外税,企业在缴纳增值税后不再像其它各税种那样要分别进入各项费用。所以,在正常情况下,它既不涉及生产成本的核算,与结算利润也毫无关系,在会计帐上,它只反映:

  应交增值税额=销项税额(不含税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进项税额(不含税的原材燃料的价数×适用税率)
通过实施以来的实践证明,与其它税种比较,增值税是较能体现“公平税负”这一原则的。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目前仍处在“公民纳税意识淡薄、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偏低”的情况下。因此,在增值税的纳税过程中,也和其它各税一样,在会计核算中不免会产生一些违纪性或技术性错帐,这些错帐通过企业自己或有关单位审计时发现并要求纠正时,企业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调帐。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由于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偏低、对增值税的错帐处理缺乏应有的知识,因此,有的视为其它税种那样补税了事,有的则只把补交增值税作为已交税金在“应交税金”帐户的借方反映等。这样处理的结果,不但错帐得不到纠正,反而会形成在原错的基础上又会增添新的错帐。如何正确对增值税错帐的会计处理,笔者想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增值税的错帐,常见的一般是:少记销售收入少列“销项税额”和多记或少记原材料导致多列或少列“进项税额”,下面分别举例说明:

  1.少记“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某企业1998年3月,经税务机关稽查上年纳税情况时,发现少记“销项税额”并落实应补交增值税40000元,调帐时应记: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查补)   40000

  上缴税务机关后应记:

  借:应交税金——已交增值税(查补)4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

  某企业1998年5月,自己发现上月少记“销项税额”10000元,调帐时应记:

  借:产品销售成本1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000

  上交税务机关后应记:

  借:应交税金——已交增值税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2.多记“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某企业1998年4月,误将“固定资产”进项税20000元作抵扣税金,调帐时应记

  借:固定资产——×××      2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20000

  补交税务机关后应记: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转出未交增值税)    20000

    贷: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20000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3.多记“运费进项税”的会计处理

  某企业1998年6月发现上月多记“运费进项税”8000,调帐时应记:

  借:原材料——×××       8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8000

  补交税务机关后应记: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转出未交增值税)   8000

    贷: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8000

  借:应交税金——补交增值税    8000

    贷:银行存款——交税       8000

  4.其它情况照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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